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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盗,保险公司为啥少赔我10%?

日期:08-04-09 来源: 作者: 阅读:463 次
    宿先生来电:我是2006年1月买的一辆长安奥托,今年3月车辆被盗。我在天安保险购买的车险,盗抢险也买了,最高赔付是28080元,现在车掉了保险公司要少赔我30.5%。其中,有20%的不计免赔和因为行驶证遗失少赔付的0.5%,这两点我都接受;但是对方说我的车是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被盗的,要另外少赔10%,这样合理吗? 

五挡维权帮忙:记者与当初为宿先生办理保险业务的天安保险温江代办点的吴姓业务员取得联系。吴女士告诉记者:这是总公司的规定,她只是照章办事。于是,记者拨通了天安保险的客户服务电话,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咨询。接线人员告诉记者:从2007年4月开始,所有汽车保险都会有对于汽车被盗时是否有人看守赔付比例差距将有10%的差距的规定。 

为了求证此话,记者多次拨打了四川保监会的电话,因故未能取得联系。于是,记者拨打了包括中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的电话,对方均表示在它们的保险条款上并没有汽车被盗时是否有人看守会影响赔付比例的规定,也没有听说所谓的“从4月份开始每个保险公司都有此规定”的说法。这让记者感觉到天安保险的这位工作人员是在敷衍消费者。 

当再次拨通天安保险客户服务电话的时候,记者表明了身份,这才引起了对方的重视。她开始耐心地给记者解释,原来天安保险在2006年7月更改了保险条款,这之前的确每一单汽车盗抢险都有关于是否有人看守的条款,而之后就采用了新的保险条款,这从保单上的号码可以显示出来,之前的是“C231”开头,之后的是“C531”或“C731”开头,也就是说只要开头是“C531”或“C731”的肯定不会因为被盗时无人看守而少赔付10%。 

据查,宿先生的保险是今年1月份才买的,保单号“C53107038593”,属于已经更改了保险条款的保单,因此不应该少赔付那10%。前天,当记者再次就此事询问宿先生时,得知保险公司已经与其取得了联系,并且明确表示将不会少赔付那10%的费用。宿先生对本报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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