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
■ 本报记者 杨桂英
新《保险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社会各界对于这部新法即将带来的改变充满好奇和期待。“新旧《保险法》如何承接?保险消费者权益究竟有哪些变化?保险纠纷的裁判标准是否有所变动?既有保单是否需要重新修改或补充……”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新《保险法》成为热议的焦点话题。日前,记者从资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各保险公司已为新法的实施做好了充分准备。
我市各保险公司不仅组织了所有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保险法》,还组织开展了新《保险法》知识竞赛,全行业学习热情高涨,效果明显。针对新《保险法》的司法解释问题,保险公司还专门邀请了法院、司法部门的相关专家进行讲解,让保险干部和职工更透彻地了解新法。
认真阅读新版保险法后记者发现,与旧版相比,此次《保险法》“重大变脸”之后,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了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变化和亮点呢?
亮点一
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一直以来,对于我国广大投保人来说,都有一个很大的心结,那就是申请理赔之际,保险公司经常以投保当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除了一些投保者故意隐瞒身体健康等状况外,其实很多时候投保者都是因为并不了解规则而未能如实告知。 此次保险法修订,适时地添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这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负担。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这样的利益保护机制意义重大。
亮点二
免责条款要明确提示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曾有消费者抱怨,保险合同简直就是“天书”,一不小心就会错过一些重要内容。而且,投保者都是先填写具有法律效力的投保单,成功投保后才能拿到保险合同,对于合同中的内容等于是事后才能全部阅览,严重限制了投保者的知情权。
为此,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明确提示。这样一来,投保者等于事先能够完全获悉所有保险内容特别是除外责任。如果除外责任没有事先给投保者看到和解释,那部分条款就不能做数,这对于消费者一方很有意义。
亮点三
明确核保期间责任承担方
新《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读:通常,如果一个人想要购买保险,那么就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也就是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但实际操作中,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在这一“空白期”,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到底,保险责任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原法并没有明确的说明。
此次保险法则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就能更好地保护投保者的利益,不至于引发理赔上的纠纷。
亮点四
着力解决“理赔难”问题
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的规定,则对在理赔问题上,双方各自应尽的义务和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
解读:“理赔难”一直是保险业屡遭诟病的话题,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对于保险合同双方都可以有规范可依。
比如,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另一方面,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同时规定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亮点五
更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解读: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原《保险法》没有规定。新《保险法》弥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亮点六
财产合同可以转让
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解读:长期以来,当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例如二手车买卖),受让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有着不同理解,一直存在争议。
为此,新保险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这个制度设计,逻辑清楚,平衡各方关系,尊重契约自由和特别法规定,也减少了社会成本。